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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超收汽燃費 29 年逾 11 億元 交部:超收退 短徵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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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皮卡丘 Lv:100
    發表於 2012-4-9 20:13 | |閱讀模式
    2012/04/09 12:25

    交通部今天坦承,用了 29 年的汽車燃料使用費耗油量計算表,部分有錯誤,以排氣量 1801 cc 至 2400 cc 自用小客車影響最大,共超收逾新台幣 11 億元。

    交通部說,現行「各型汽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耗油量計算表」及「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是在民國 72 年公布,其中有部分錯誤,造成 3 項汽燃費超收,1 項短徵。

    交通部統計,超收的汽燃費以 1801 cc 至 2400cc 的自用小客車影響最大,估計至少有 218 萬輛;其中排氣量 1801 cc 至 2400 cc 的汽油自用小客車每年溢收 30 元,超收金額達 10.7 億元;排氣量 1801 cc 至 2400 cc 的柴油自用小客車每年溢收 18 元,超收金額共 2300 萬元。

    另排氣量 6601 cc 至 7200 cc 的柴油營業用貨車,共有 2400 輛,每季溢收 95 元,超收金額共 1500 萬元。總計汽柴油自小客及柴油營業貨車的汽燃費超收,總金額約 11.08 億元。

    排氣量 5401 cc 至 6000 的柴油自用大客車,每年汽燃費則是短徵 2 元。交通部上午已對外宣布,因耗油表計算錯誤致超收汽燃費,將退費給民眾,但短收的部分,不會再補徵。

    交通部說,因耗油表計算錯誤造成超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情形,交通部對汽車所有人表達歉意;不過,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後,都專款專用在道路修建養護,超收部分已歸入國庫。

    交通部表示,為顧及汽車所有人權益,初步評估後,對超收的汽燃費,請公路總局儘速辦理退費,並在 1 個月內公布完整退費作業細節。

    根據交通部研擬的退費原則,在民國 84 年辦理換牌者,如果是還有車籍的車輛,依汽車所有人擁有車輛年限,在 101 年度寄發繳費通知書時,自年度應繳金額中直接扣除溢收款項;如果是無車籍的車輛,及已將車輛過戶給他人的原汽車所有人,將以郵件通知車主辦理退費。

    而未在 84 年辦理換牌者,72 年至 84 年的車輛,因文書保存年限規定,現有車籍資料較不完整,除受理汽車所有人申請退費外,也不排除有資料者直接通知。至於部分車輛短徵 2 元的情形,交通部考量行政作業成本決定不補徵。

    交通部也發現,91 年配合開放大型重型機車所增列的 1201 cc 至 1800 cc 機車時,其耗油量的計算因採無條件刪去法,造成金額與其他採取四捨五入法計算者,每年短收 30 元,將一併修正採同一計算方式,同時也考量作業成本不辦理補徵。

    交通部表示,已全面檢視並修正「各型汽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耗油量計算表」及「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作為今年開徵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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