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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被開罰單及驗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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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6 23: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請問一下
我今天被開一張紅單 
違規 變更方向盤及降低車身 未依規定申請(責令檢驗)
   第18條1項1款
但我戶籍是在中部 紅單是在台北開的(目前住台北)
那我一定要回嘉義驗車嗎?不行在台北驗嗎?
麻煩是否有這方面的達人能告訴我一下
================================================= 
  回答:違規罰單只寄戶籍地,不寄通信地址。
一、依「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規定,汽車定期、臨時檢驗(含逾期),可越區辦理,應備證件為: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免附)、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二、另汽車所有人越區辦理新車領牌或繳(註、吊)銷重領,除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予受理越區作業請領牌照,應限於同一監理單位辦理檢驗與領牌。
三、如仍有疑義,請逕電就近之監理單位查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
 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
 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
 者,吊銷牌照。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
 ,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
 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
 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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