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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幫幫小弟解個答~~(我跟柬埔寨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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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皮皮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6-4-20 01:16 | |閱讀模式
小弟今年25歲~~
目前做服務業~~
已經結婚3年(台灣老婆)~~
有2個小孩~~
但是我跟老婆的感情一直不太好~~
後來在幾個月前有個20柬埔寨的女生寫信給我~~
說常看到我~~
很喜歡我~~
想跟我做朋友(當時他不知道我結婚了)~~
不過我有跟他說我結婚了~~
但是他還是很喜歡我~~
我也覺得這個柬埔寨女生不錯~~
我和他就慢慢的自然而然的在一起了~~
但是我老婆一直不知道~~
(我跟老婆本來就快要離婚了)~~
這個柬埔寨女生是假結婚嫁來台灣的~~
來台灣3年了~~
他跟假老公沒有睡在一起~~
也沒有跟他發生任何關係(因為第一次是給了我)~~
所以我跟他想要結婚~~


問題來了~~
1、如果這個柬埔寨女生跟假老公離婚~~
     是不是會被送回柬埔寨?
2、如果被送回柬埔寨~~
      那我還可以去柬埔寨娶他來台灣嗎?~~
3、嫁來台灣要滿幾年才會有身份證?~~
4、有了身份證是不是就算是離了婚也不會被送回柬埔寨呢?~~


以上問題希望各位可以幫幫小弟解個答~~
萬分感謝~~

[ 本帖最後由 小皮皮 於 2006-4-20 01:17 編輯 ]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6-4-20 06:23 |
天啊.這假老公是性無能嗎?如果真幹了,這女生是不敢報警的。
不然假結婚身份會被公開,而且你還真年輕。
最好就是你和老婆先離婚再談。但二個孩子感受怎麼辦?
再說啦,這女生是有求於你,自然對你千依百順啦。你要什麼,她自然會做到,
但如果你真的和她結婚了,那她還會像以前一樣嗎?有可能變成你第二個讓你不滿的老婆。
所以要想清楚 ,值得嗎?
specify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6-4-20 16:43 |
要看清楚柬埔寨女生是做什麼工作的
假結婚來台要花一筆錢
她們要如何還錢
您要冷靜考慮清楚喔

不管如何結婚的與老公離婚後
可以住到拘留證期滿後就一定要回去
假結婚的人是有門路再來台灣的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6-4-20 21:49 |
忘了說,她老公也算是合法的老公,他有權力告你防害家庭,你怎麼擋也是理虧,有可能被仙人跳,你會付出遮羞費,所以別人老婆動不得。當然也不要讓老婆知道,如果真要離婚,錯在你的話,那孩子的監護權就對你不利了.感情雖然沒有對錯,這句話請自已跟警察法官講吧,
總之先忍下來,好好計畫讓自已先立不敗之地吧

[ 本帖最後由 橫刀奪愛 於 2006-4-20 21: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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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0001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6-4-20 22:09 |
引用
後來在幾個月前有個20柬埔寨的女生寫信給我~~
說常看到我~~
很喜歡我~~
想跟我做朋友(當時他不知道我結婚了)~~
不過我有跟他說我結婚了~~
但是他還是很喜歡我~~
我也覺得這個柬埔寨女生不錯~~
我和他就慢慢的自然而然的在一起了~~
但是我老婆一直不知道~~
(我跟老婆本來就快要離婚了)~~
這個柬埔寨女生是假結婚嫁來台灣的~~
來台灣3年了~~
他跟假老公沒有睡在一起~~
也沒有跟他發生任何關係(因為第一次是給了我)~~
所以我跟他想要結婚~~


首先在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
所以你還未跟你老婆離婚前跟柬埔寨女生發生性行為如果你老婆或他的假老公知道的話,你就犯了
刑法”通姦罪”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 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在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於民法部份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再柬埔寨女生未與假老公離婚前就在一起並發生性行為(屬於前次婚姻關係存在中),就算外籍新娘隱瞞假老公與你的關係而用其他理由跟假老公離婚再跟你結婚,只要在追溯期(五到十年)內被她的假老公知道還是能告你跟柬埔寨女生通姦罪,因為在柬埔寨女生與他假老公還在婚姻關係中與人通姦。(只要他的假老公能持有證據證明柬埔寨女生跟假老公還處於婚姻關係中)。

假若柬埔寨女生如果通姦罪成立的話其假老公可依據;
民法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且外籍新娘一但離婚後,其居留就消失,必須在十到十五日內離境,如在有小孩另有規定。
再來外交部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
第十二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1;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2;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3;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4;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5;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6;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7;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8;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9;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10;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11;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12;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如果有走到這一步的話,你跟柬埔寨女生結婚有可能柬埔寨女生會以:
12;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無法核准來台。

最後事情已經發生,不管如何要請你小心一點;如果柬埔寨女生為了要在台繼續居留,又怕因通姦罪被判刑遣返,引用
妨害自由罪中
刑法第298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到時你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再來對於你的問題?
1:如果這個柬埔寨女生跟假老公離婚,是不是會被送回柬埔寨?

Q: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有關外籍配偶一旦婚姻關係消滅,包括配偶死亡或離婚,不論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或擁有子女監護權,居留權都會因為依親事由消失而自動失效,必須將外籍配偶遣送出境。

2:如果被送回柬埔寨,那我還可以去柬埔寨娶他來台灣嗎?

Q:如果他能跟他假老公離婚(在正常的狀況下,你跟他的關係沒有被發現)後回國,你是可以到柬埔寨娶他來台灣。

3:嫁來台灣要滿幾年才會有身份證?

Q:從領到外僑居留證開始計算,三年每年在台居留183天以上,可申請歸化到有身份證約4年半到5年。

4:有了身份證是不是就算是離了婚也不會被送回柬埔寨呢?

Q:沒錯,有了台灣身分證就算是台灣籍,這時離婚不會被送回柬埔寨。

不過有一點,他是假結婚來台,現在已經3年了,他的假老公應該不會幫他辦。

[ 本帖最後由 hsu0001 於 2006-4-20 22: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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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6-4-20 22:37 |
基本上我以一般人的觀點來看待這件事的話
我會覺得柬埔寨女子似乎在背景上頗不單純

婚可以離了再結,名譽,家庭的小孩,經濟生活,未來的日子
這些事情你都考慮週全了嗎?
畢竟你己經二十五,己經成年很久了........

當然,你自己是當事人,希望你自己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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