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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放棄越南國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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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19 02:32 | |閱讀模式
來源: 駐越南代表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部
文號:218/LS-PL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謹向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致意並答覆 貴處二○○四年三月十七日關於申請喪失與回復越南國籍手續之T0317號函如下:
1.有關越南公民申請喪失越南國籍部份:
1.1.當事人申請喪失國籍時要親自到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若距離太遠或有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當事人可委託他人辦理。
1.2.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可受理有關越南國籍(喪失或回復國籍等)及核發相關證件(該證件跟越南駐外大使館、總領事管核發之證件有同等效力)。
1.3.申請喪失越南國籍資料:
1.3.1. 對於在台灣居留之越南公民要繳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喪失越南國籍申請書(越南司法部規定之表格)
●越南司法部規定之格式填妥申請人履歷表
●隨身證件或證明當事人具有外國國籍之其他文件副本(對於具有國外國籍人);確認或保證當事人將可歸化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副本(針對刻正申辦歸化外國國籍之越南人民);
●倘若當事人之前已使用國家或外國援助之經費研習中專學校、大學或碩士等,當事人要出示由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發有關完成賠償國家培訓經費之確認書。
1.3.2. 對於在台灣停留之越南公民:除了1.3.1所提出之文件外,另須繳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由當事人居留之稅務局核發之無欠稅確認書;
●對於退休、辭職、退伍未超過五年之幹部、公職、軍人需要繳交由原解決退休、辭職、退伍手續之單位核發確認當事人之喪失越南國籍不影響國家利益;
●由當事人居留之越南政府單位核發之履歷表;(對於在台灣停留之越南公民,完成賠償培訓經費確認書由當事人居留之教育培訓廳核發)。到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辦喪失越南國籍手續時,當事人須帶其護照、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倘有)及六張二寸照片。
1.4.喪失越南國籍費用:150美元/人
受理期間:自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收取足夠合法文件四個月內,越南司法部要向越南國家主席呈遞該合法文件。越南法律並無規定越南國家主席審查喪失國籍文件之期間。
2. 有關回復越南國籍部份:
2.1.已喪失越南國籍的人可申辦回復越南國籍之手續。
2.2.文件繳交(直接或委託)及由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發之有效文件:依照1.1及1.2辦理
2.3.當事人到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領取喪失越南國籍證書時,其護照及身分證將被蓋上取消之圖章,並將護照及身分證還給當事人。倘若當事人已遺失其身分證,需出示鄰近公安之報案確認書。
2.4.申請回復越南國籍之文件:
●回復越南國籍申請書、六張二寸照片;及
●申請人填妥越南司法部規定之履歷表;
●由當事人居留或為其公民之國家政府單位核發之良明證;及
●當事人曾有越南國籍之證明文件。
除了上述文件外,當事人另須繳交下列文件之一:
●由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越僑委員會核發有關當事人已申請返回越南之確認書;或
●當事人之妻子、丈夫、孩子、父親、母親為越南公民之證明文件;或
●確認當事人已獲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府、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之勳章、獎章或其對祖國建設與保衛事業中的貢獻之文件;
●證明當事人之回復越南國籍乙案將有利於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之經濟、社會、科學及國防安全發展之文件。
在台灣居留之當事人須檢附四個檔卷(每文件一式四份),在台停留之當事人須檢附三個檔卷(每文件一式三份)。
2.5. 費用與辦理期間:依照1.4所提之內容。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局謹向駐越南台北
經濟文化辦事處重申崇高之敬意。
2004年4月7日於河內
外交部領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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