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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14 移民署公告] 因應最低基本工資調整移入人口財力證明緩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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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14 22: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現行規定外來移入人口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歸化或定居時應提供財力證明,主要用意在於保障移入人口生活無虞,以確渠在臺生活足以自立。此項規定世界各國均列為移民條件之一。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永久居留、歸化或定居時應提出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或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申請人得檢附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金額之計算,包含在臺灣地區共同生活之申請人、依親對象及其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而非以我國國民之配偶一人為限。      

    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於明(97)年7月1日起始要求按新制繳附,即外來移入人口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歸化或定居時,於明(97)年7月1日以後申請者(以申請日為準)其應備文件中財力證明部分以基本工資2倍,即每月34,560元,如以存款,則為 41萬4,720元以上之財力證明。而97年6月30日之前申請之案件,仍使用舊規定,即全家每月有31,680元收入或38萬160元以上之存款財力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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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0-4 13:43 | 顯示全部樓層
什麼嘛!
是我沒看懂誤會了?還是...
什麼是"應備文件中財力證明部分以基本工資2倍,即每月34,560元"?
政府怎麼都是做一些不合理的事!
外籍配偶有幾個有辦法每個月月薪超過34,560元?我本人的薪水也差一點達不到!
現在的公務人員或是民意代表是不是都過的太爽?認為大家都很有錢?
在台灣的生活經濟壓力那麼大,如果到時候不行,我自己乾脆放棄台灣的國籍,去大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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