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新勢力綜合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1504|回復: 0

[轉貼]能否於最後兩個月拒付租金而主張以該押(租)金或保證金扣抵?

[複製鏈接]
specify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5-11-9 17:05 | |閱讀模式
承租人已先支付二個月之押(租)金或保證金時,能否於最後兩個月拒付租金而主張以該押(租)金或保證金扣抵?

按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又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八號判例意旨:「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
是故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人需負擔給付租金之義務,但出租人並無返還押租金之義務,並無二人互負債務,且均屆清償期之情形,並不符合前述民法抵銷之規定。故承租人不得以所支付二個月之押(租)金或保證金抵銷應付租金,而拒絕支付最後二期租金。

小黑屋|手機版|Archiver|NG新勢力綜合論壇

GMT+8, 2024-6-2 14:4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