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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工會〝反對開放用戶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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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31 02:44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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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迴路 工會立場


一、 上市公司之資產屬全體股東所有,政府不應逕以公權力介入、干預,損害中華電信全體股東權益。

中華電信公司為一具獨立法人資格,並經證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核定並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資本為股東所有,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今政府以推動電信自由化之名,強迫中華電信開放其固網命脈-用戶迴路,以使其他民營業者得儘速加入競爭。這無異是讓中華電信自動繳械、折鎩羽翼,供競爭業者蠶食,而最終一切之損失卻是由無辜之全體股東概括承受。中華電信的釋股作業雖然緩慢,但是民間持股已經超過二成。所以,中華電信的利潤部分歸民間股東所有,部分繳庫成為政府的歲入。是什麼道理,又是何種思惟,可以用公權力強制中華電信低價出租其網路設施,造成民間持股人與國庫的雙重損失。決策者焉能不察。

二、 交通部、中華電信公司應遵循公司經營自主原則,確實執行中華電信公司九十一年常年股東大會決議,以確保中華電信公司股東之權益。

中華電信依據公司法等規定合法成立、選任董事,並設有董事會。董事會受公司委任執行業務,自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且股東大會亦已明確決議「用戶迴路開放應循商業協商機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股東會之決議。交通部目前仍擁有約百分之八十之股份,身為中華電信最大股東,且具董事多數席次,交通部公然違反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股東大會決議,強迫中華電信開放用戶迴路,不但與自身身分互相矛盾,亦難逃背信、利益輸送之嫌。

三、主管機關勿僅要求中華電信承擔市場競爭之義務,而不給與經營自主之權利。

民營固網業者去年以管線建設不易、須繳交大量道路回填補償費等之怠懈理由向政府施壓,企圖強迫中華電信公司提供辛苦建設五十餘年(其中過程亦包括申請挖埋管線、繳交道路回填費用等)之資產設備,再用以與中華電信公司競爭;九十一年七月,全部的民營固網業者曾經面見陳水扁總統「告御狀」,請求中央解決 用戶迴路開放一事,此乃眾所皆知的情事。如稱此「開放用戶迴路政策」為公平競爭方式,實難以理解。截至去年底為止,三家業者累計已使用二三九三億元資金,不過去年第四季單季,三家業者所動用的資金總計只有六六億,為歷來最少的一季,其坐享其成之心態,昭然若揭。

市內用戶迴路管道建設是中華電信每年在固網線路投資超過新台幣300億元,是過去50年努力才達到現在普及的程度。且3年多來中華電信積極投入寬頻網路,目前已達全國98%區域申請中華電信ADSL都能在1週內供租。基礎要一步一腳印,沒有國家會把用戶迴路當成是瓶頸設施,各縣市對管線建設規範不盡相同,中華電信也都是配合各縣市政府規範建設,業者應了解到佈建管道非短期可以達成。

主管機關強迫中華電信開放用戶迴路政策,再次凸顯政府只片面要求國營事業承擔所有市場競爭之義務,卻剝奪國營事業面對市場競爭時應有的經營自主權利。如同當初政府要求台汽承擔收購野雞車政策,野雞車業者再購買新車與台汽競爭,專門經營黃金路線,導致台汽虧損。政府再以台汽經營虧損為理由結束營業。最後,只見員工自殺、流落街頭,卻無人追究政治責任。

四、開放用戶迴路不一定能增進經濟福利,政府不應貿然推動一項違反學理,無法執行,並且負面效應顯著的電信政策


根據經濟學原理,電信資費應該按照邊際成本訂價,否則電信市場就會發生「參進不足」或「過度參進」的現象。但是對中華電信而言,邊際成本訂價法是行不通的。因為各國政府為了達成社會公平目標,通常會要求公用事業以交叉補貼的方式提供電信服務。例如,為了平衡城鄉差距,要求電信費率必須全國一致,所以電信事業必須以城市的盈餘補貼鄉村地區的虧損。又如,為了普及化電信服務,必須低訂市話費率,再以較高的長途或國際通信費率作內部交叉補貼。如此一來,一旦開放用戶迴路,由於中華電信原先並沒有採取邊際成本訂價法,所以勢必產生市場參進不足與市場過度參進的現象,也就是:民營固網爭著進入訂價高於邊際成本的市場(例如,三大都會區的市話市場),卻對那些訂價低於邊際成本的市場(例如,偏遠地區的市話市場)棄之而不顧。因此,高利潤的市場,有過度參進之熱潮,而被補貼的市場,則參進不足。致使整體經濟利益非但沒有因為用戶迴路開放而提升,反而因為新業者的不當參進與故意不參進而受損。

  關於用戶迴路開放政策的辯論,絕對不是台灣獨有的議題。世界各主要電信先進國家在多年的國內折衝後,美國開放的用戶迴路不過佔全國總線路的百分之五,法國是零,德國是百分之一,至於英國則僅有一百六十三條(百萬分之五)而已。所以政府應該先了解國際實務,再作定奪,不要貿然推動一項違反學理,無法執行,並且負面效應顯著的電信政策。

五、政府如果強制中華電信就範,台灣日後就更不可能出現替代性網路,也將造成反淘汰


民營固網業者試圖承租中華電信的「市話用戶迴路」,以立足市話市場。此種策略,說穿了就是「租別人的生財設備,搶他人的生意做」。政府如果支持這種政策,強制中華電信就範,台灣日後就更不可能出現替代性網路了。開放租用中華電信用戶迴路,不僅違背固網開放政策,也將造成反淘汰,政府不應向財團讓步,因為民營固網業者既然有中華電信的網路可承租使用,自建固網的動機必然下降。所以,政府如果堅持中華電信必須開放「最後一哩」,那麼政府也必須同時強制民營固網提出自建網路的確定時程與履約保證,只有如此方能杜絕弊端後遺。

六、強制中華電信出租用路迴路,拱手讓出客戶,則中華電信每損失一百元的市話收入,只能獲得十七元的租金補償

民營固網亦主張「市話用戶迴路」的租金應依成本計價,每條用戶線的租金不得超過市話的月租費,即七十元。相對地,中華電信則反對民營業者的主張,拒絕將「市話用戶迴路」列為瓶頸設施,並且堅持每條用戶線的租金應依「市內專線」的費率計算,即每線二百元,每超過半公里加收四十元。用戶線的租金絕對不能按照市話的月租費七十元計算。以極端情況為例,中華電信若將一千三百萬門市話悉數出租,租金按市話月租費計算,則一季的租金收入只有二十七‧ 三億。但是,今年第一季中華電信的市話網路營收即達一六二億元。也就是,租金僅及營收的十七%。換言之,如果強制中華電信出租「最後一哩」的線路,拱手讓出客戶,則中華電信每損失一百元的市話收入,只能獲得十七元的租金補償,租金水準明顯偏低。民營固網業者如果與中華電信易地而處,即應明白其對用戶線租金的「野蠻要求」,是巧取豪奪。

七、主管機關應協助民營固網業者積極去建設固網設施,而非縱容其坐享其成,怠惰建設責任。

根據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民營業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六年內)自行建設之市內網路不得少於可提供一百萬門號(附件四)。而今民營業者已募集大量資金,卻不將資金積極運用在建設迴路,反運用到股票投資等其他用途。雖然三家業者總計已花費二三九三億元資金,不過截至去年底,實際用在電信網路建置的投資,包括台灣固網約一七○億、東森寬頻電信約一九五億、新世紀資通約一九○億,大約只有五五五億,只佔三家民營業者資本總支出的二三、一九%。至於業者已完成的網路建設容量,台灣固網的網路涵蓋只達四十八萬,東森寬頻自建用戶四○萬,速博也只有四○萬的用戶涵蓋面。民營市話網路業務的成長何以如此緩慢?答案很簡單:民營固網業者無意積極布建自己的市話用戶迴路,缺乏「最後一哩」所致。下述數字可以證明民營的市話網路有多稀疏:根據電總的資料,中華電信的市話用戶數超過一千三百萬門,民營固網的用戶數卻不足十五萬門。固網開放已經三年,三家民營固網業者的市話用戶,竟然只有中華電信的百分之一,匪夷所思!

電信總局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重申電信自由化政策之形成與推展績效」新聞稿中指稱:為能於初期引進較具規模之競爭者,並於短期內完成先進之電信基礎建設,以確保資訊化社會之實體寬頻需求,行政院爰同意交通部於初期設投資規模門檻,要求業者具有適足資金與技術能力、最低建設規模與建設期限。並將上述規劃架構納入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中予以規範。該規則所定有關配套措施,在交通部多次專案會議中經本局向參與會議之業者說明後均已獲得共識並順利通過。然主管機關政策大轉彎,現行作法與先前言論截然不同,前後不一、反覆不定之行徑,令人痛心。

八、立法院應尊重自由市場競爭之機制,不應另以限期、訂定價格或強迫等方式,要求中華電信開放用戶迴路,以避免圖利財團。


中華電信公司之財產權及於所屬一切軟、硬體設備,包括用戶迴路設施,其他民營業者要租用,當然要與中華電信公司展開商業協商。立法院不應假民意代表之名,擅自介入以限期、訂定價格方式強迫中華電信開放,以圖利民營固網業者。否則,不僅侵害中華電信公司之經營權,甚至侵害當初看好中華電信龐大資產、完善網路建設之股票投資者。執政者如仍恣意妄為,中華電信工會將不排除結合廣大股東作進一步之動作。
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三次會議(12/2)

湯金全委員質詢行政院院長及交通部長

湯委員:應落實民營業者自行建設用戶迴路義務
   政府不應量身訂作、圖利業者替其解套。

游院長答覆:迴路部分,業者必須自己做。
質 詢 內 容
湯委員金全:交通部為了達成寬頻社會的目標,於八十九年開
      放固網業務,並於八十九年四月與台灣固網、東
      森寬頻、新世紀資通三家固網業者簽訂同意書,
      是不是?
林部長陵三:是。
湯委員金全:依照固網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這三家固
      網業者必須在網路建設許可有效期限內自行開設
      一百萬用戶的門號,請問這一百萬用戶的門號是
      否包括用戶迴路?
林部長陵三:應該包話。
湯委員金全:依規定,業者必須在六年內完成一百萬用戶的門
      號及迴路,如果業者無法在六年期限內完成,會
      有什麼法律效果?

林部長陵三:好像要沒收保證金。
湯委員金全:依照固網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除了沒收
      保證金以外,還可撤消同意與特許;可見這是他
      們的義務,也是契約賦予他們的責任。既然如此
      ,為何行政院提出的「五年五千億」又編列三百
      億元建設六千公里的網路讓固網業者承租,這不
      是圖利業者?

林部長陵三:M計畫不是交通部提出的。但M計畫所建設的管
      路完成以後,除了固網業者可以承租之外,有線
      電視業者、行動電話業者也可以承租。
湯委員金全:此事涉及契約公平與投標公平……
林部長陵三:應該鼓勵他們去做。
湯委員金全:由於你只作決策,也不是你提出這個計畫,因此
      ,本席不為難你。既然這是固網業者的義務,交
      通部也不贊成,行政院為何不尊重交通部的意見
      ,而編列三百億元納入「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
      設」中?
游院長:我不了解政府與三G產業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但根
    據經建會與科技顧問組的報告,迴路與管道不同,
    管道部分完成以後,業者必須公平競爭,但三G產業
    還是要自己做迴路,業者的迴路若要經過這些管道則
    必須付租金,並由地方政府收取租金;由於三G產業
    現在只做好部分骨幹,如果政府沒有做管道……。
湯委員金全:依規定,業者必須自行建設的項目包括迴路與骨
      幹。
游院長:迴路部分,業者必須自己做。
湯委員金全:本席方才詢及業者自行開設的一百萬用戶門號是
      否包括用戶迴路,並非專指用戶迴路,而是包括
      骨幹,這是當初開放固網的目的,也是業者的責
      任。
游院長:大部分業者已經做好骨幹,現在的問題是迴路沒有管
    道,業者之所以無法做管道,係因他們沒有公權力,
    沒有公權力會影響到整個產業的發展。
湯委員金全:院長要先釐定責任,這部分要由誰做,這不是他
      們的責任嗎?
游院長:因為我沒有研究法條的部分。
湯委員金全:本席只是在政策方面提醒院長,與院長共同討論
      ,希望你注意這個問題,因為管道及用戶迴路都
      要包括在內,當初招標時也是如此,今天你們要
      進行後段的工程,可能會有廠商表示,如果當初
      政府表示要進行後段工程,我們也想投標,所以
      這樣會違反契約的公平性。三百億元六千公里的
      計畫,是由固網業者協助,地方政府提出需求,
      計畫書送審查委員審議,中央補助百分之八十,
      地方補助百分之二十。所以固網業者該做的部分
      ,政府卻替他們做了,而且是量身訂作。問題在
      於此舉有沒有圖利業者,如果這些是屬於他們的
      義務,你們就不能這樣做,因為這樣做就是圖利
      他人,如果業者沒有做,政府就該沒收履約保證
      金且撤銷特許,此為法律效果
,否則當初為何要
      這樣規定?如果政府當初表示要完成某些工程,
      再由業者競標,這樣的契約才公平,且不會違反
      公平交易法,是否是這樣?
林部長陵三:三家固網業者已埋設骨幹一百一十七萬八千多公
      里。
湯委員金全:這些都不用再提,如果依法令,你們己歸還了二
      十億元的保證金,本席提醒你們,之後的舉借要
      更小心,若是真要做,法律責任要釐定清楚。
游院長:因為湯委員為律師,且為法律專家,請提供你的法律
    見解,我會請法規會再進行研究。
湯委員金全:院長可以再研究,因為這不只是法律責任的問題
      ,新政府切莫讓別人非議,說在上台後就與財團
      相當配合。該罰的部分就要處罰,小老百姓只犯
      了小小的錯誤,稍微有違約的情形,政府就趕快
      加以處罰,結果遇到大財團就手軟,這樣會讓人
      覺得我們與財團掛勾,這樣的政府並非當初新政
      府所懷抱的理想,這方面也有政治上的意函。
      第二管道是否只供給電信業使用,有沒有其他的
      事業會一併使用?
游院長:都是一併使用,包括給中華電信、有線電視及長途電
    話使用。
湯委員金全:能不能包括電力公司在內,一起進行共同管溝的
      工程?台電到民國九十九年要全面地下化,本院
      通過共同管道法是件好事,既然要推動觀光產業
      ,景觀就相當重要,若是馬路挖到凹凹凸凸,或
      是路面上的電線牽來牽去,這樣豈能稱為美觀?
      院長到東京市中心看看,路面上完全沒有電線。
林部長陵三:現在台灣的幾個大都會區的管線都已地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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