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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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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
立法院昨(二十一)日三讀通過「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多項罰則。其中,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為杜絕逃票行為,增訂旅客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除補繳票價外,並罰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若旅客不能證明起站地點,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其次,第五十條增訂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處行為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第五十條之一,為加強保護兒童及少年,並督促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善盡保護、教養及監督之責任,同時兼顧公眾利益之維護,因此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條規定,增訂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以致發生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處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院會昨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委李昆澤等三十二人擬具「大眾捷運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昆澤三十三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有關行政院修法版本,主要考量輕軌運輸系統因具有因地制宜特性,得混合使用專用、隔離及共用等路權型式,如其中共用路權路線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之四分之一,其功能與捷運系統相當,應該納入大眾捷運法規範。
因此,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明定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及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並增訂在規劃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時,應考慮對所經道路之交通衝擊等因素。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則增訂民間機構投資大眾捷運系統之最低實收資本額門檻,以及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最低之自有資金比率。
至於李昆澤所提修法版本,考量在電子化時代,手機、IPAD、電腦等隨身電子設備普及,甚至有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以電動車代步,隨時都可能遇到急需充電的情況,但目前大眾捷運站區並無提供免費之充電系統服務,因此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站區內提供免費充電設施服務,以供旅客緊急需要使用。
另,院會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要求交通部在一年之內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輕軌修法的配套提出,並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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