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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外籍配偶應如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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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19 02: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戶政司)
二、法令依據: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申請條件:外籍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後),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由外交部複驗之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無國籍證明,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之文件等條件,始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四、申請程序:由本人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明層轉內政部許可。
五、應備文件: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在國內之居住年限及日數證明文件正本(須符合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不中斷三年以上)。即須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符合上揭本法居住年限之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
(五)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配偶」依親者免附)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六)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七)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
(八)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九)證書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
六、「外籍配偶結婚歸化我國國籍至定居設籍之流程表」詳後附表。
問題十三、外籍配偶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者,其前與外籍人士所生未成年子女,應如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一、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戶政司)
二、法令依據: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申請條件:未成年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條件,亦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四、申請程序:未成年人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明層轉內政部許可。
五、應備文件: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五)附繳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六)父、母或養父母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七)出生證明及親子關係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八)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九)證書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
問題十四:外籍配偶與國人結婚,如何申辦結婚登記?
一、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戶政司)
二、法令依據:戶籍法第十七條
三、申請程序:
(一)由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無法親自申辦時,應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四、應備文件
(一)在國內結婚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結婚證書。
3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
(二)在國外結婚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正本及中文譯本。
五、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其姓氏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之習慣。

問題十五:外籍配偶與國人離婚,如何申辦離婚登記?
一、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戶政司)
二、法令依據:戶籍法第十七條
三、申請程序:
(一)在國內離婚
1協議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以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之日為離婚生效日。
2判決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二)在國外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限判決離婚),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四、應備文件
(一)在國內離婚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
2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
(二)在國外離婚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正本及中文譯本。
問題十六:外籍配偶與我國國人結婚所生子女,如何申報出生登記?
一、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戶政司)
二、法令依據:戶籍法第四、十四、三十一、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三條、入出國移民法第十條。
三、申請程序:
(一)在國內出生:由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在國外出生:持定居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由戶長或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無法親自申請時,可另出具委託書委託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四、應備文件:
(一)在國內出生
1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出生證明書。
(二)在國外出生
1申辦初設戶籍者該戶之戶口名簿、戶長或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2定居證。
(三)無法親自申請時,可另出具委託書委託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五、注意事項:
(一)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國籍法修正公布後,本國女子與外籍男子婚姻關係存續中在國內出生之子女,可於生母戶籍地申報出生登記,惟國籍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即六十九年二月十日以前出生之子女,可向境管局申請定居證,憑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辦理子女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命名須符合我國姓名使用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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