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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外籍配偶應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居留證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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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19 02:38 | |閱讀模式
一、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三、申請程序:向停留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
(三)居留簽證。
(四)配偶之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有婚姻登記之記載)。
(五)最近一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
(六)證照費(一年效期新台幣一千元)。
五、注意事項:
(一)持居留簽證入國者,應於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申辦外僑居留證。
(二)在國內改辦居留簽證者,應於改辦居留簽證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三)有繼續居留需要者,應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展延期。
問題八:外籍配偶來台,應如何辦理永久居留?
一、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三、申請程序:向居留地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於受理初審後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複審。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最近一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
(三)護照(新、舊)。
(四)外僑居留證或合法居住之期間證明。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最近三年之納(免)稅證明。
(七)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八)申請人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問題九:外籍配偶居留地址變更,應如何辦理登記?
一、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三、申請程序: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遷入地警察局外事科(課)
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
(三)外僑居留證。
問題十: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死亡或離婚,可否繼續居留?
一、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一條
三、申請程序:向居(停)留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國人配偶死亡,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並不因有無子女有差別,惟如發現有危害公益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
(二)外籍新娘離婚者居留原因消滅,原則上不得再居留。惟已生育子女而需照顧,可以有其他居留需要為由准其繼續居留。
(三)離婚後有法律問題原則上不構成居留之原因,但仍可依個案情況視其有無居留需要而准其延長居留。
問題十一:外籍配偶如何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一、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外事組
二、法令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三、申請程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外僑居留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證書費:每份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五、注意事項:可以郵寄或網路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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