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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精神異常可訴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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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30 14: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外籍新娘精神異常可訴離
蘋果日報
不具名讀者問:
我弟弟娶了一名越南新娘,才來一星期夫妻就口角鬧離婚,吵到我弟急性精神病緊急送醫,第二天換她精神異常吵鬧要回家,仲介推說人交給我們就沒他們的事,想請問仲介真的沒有責任嗎?我弟已出院要如何辦理離婚?


律師林瓊嘉答:
依《民法》第五百七十三條規定,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因此仲介如果單純居間介紹,是不得請求報酬,但通常婚姻仲介多混合其他契約條件,所以除非仲介業者違反約定或保證條件,否則恐怕無法向仲介業者要求退還報酬或請求違約賠償。
目前合乎台灣法律規定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兩願離婚,二是裁判離婚。兩願離婚的實質要件,是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且有兩名以上證人簽下離婚協議書,證人須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雙方要離婚,離婚協議書完成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至於裁判離婚,因此案丈夫是本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我國法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應選擇台灣法院為管轄法院。裁判離婚的原因有很多種,如重婚、通姦、惡意遺棄等。
六個月內請求撤銷
因身心健康為一般人選擇配偶的重要條件,若配偶之一方有精神疾病,發作時必影響婚姻生活,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有告知他方的義務,如有隱瞞可主張遭詐欺而結婚,並得於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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