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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租賃契約經過公證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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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1-9 17:02 | |閱讀模式
房屋租賃契約,我國法律並無強制一定要辦理公證。是否辦理公證,乃是基於公證的好處及房東房客雙方的意願而決定。
對房東而言,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客無故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
對房客而言,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東無故拒還押金時,房客亦可持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另外,房客要特別留意一件事,若租賃契約期間超過五年或者為不定期間,卻沒有經過公證時,將來是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不受民法 第四二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保護,房客對此應一併注意。)
前述「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及「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稱為「當事人約定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或「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除「房客不付租金」「房東不肯返還押金」這二個事項外,尚有「租期屆滿不搬遷」「毀損房屋不肯賠償」、、、等事項,均可一併載明於契約及公證書中。若對欲記載事項可否成為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有疑問,可於公證時向公證人詢問,若是於法不合,最多就是刪除該項記載而已。
因此,日常生活中,房東為求規避租賃所得而不辦理公證,最後是否反而得不償失,實值再三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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