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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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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1-10 15:24 | |閱讀模式
一、課徵對象、時機及稅率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約書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各項契稅之稅率、納稅義務人分別如下:

稅目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   6%         買受人  
典權   4%         典權人
交換   2%         交換人
贈與   6%         受贈人  
分割   2%         分割人
占有   6%         占有人

契稅額 = 標準價格(建物核定契價)×稅率(6%)

核定契價係指契約之價,為稅捐稽徵機關就建物所有權移轉時所核課契稅之建物全部價值,核定價值之面積範圍,除主建物之外,還包括共同使用及附屬建物面積在內  

二、契稅減免的規定  
  以下情形免徵契稅:  
  1 . 承購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但國宅社區內凡標準之住宅店舖及開放一般民眾承購之國宅不適用)。
  2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登記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3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4 .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者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5 .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6 .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三、怠報與滯納的規定  
  1 . 納稅義務人未於立契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之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加罰至【應納稅額】為限。
  2 . 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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