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越南當地一些法令
2002 年 7 月 10 日,越南政府通過第68/2002/NĐ-CP 號決議;
第 68 號決議案的重點,包括以下幾點:
1. 自 2003 年 2 月 3 日起,外國人娶越南籍女子,需透過全國婦女會監督、運作。
2. 新郎與新娘相差歲數不得超過 20-30 歲(每個省份規定不同) 。
3. 新郎歲數不得大於新娘的父母的歲數(每個省份規定不同)。
4. 曾與越南新娘離婚者,需先在越南辦理離婚手續(每個省份規定不同) 。
5. 智力不足及肢體殘缺特別嚴重者可能無法辦理結婚手續(每個省份規定不同,如堅江、同塔、頭頓、蓄臻、大勒、薄遼等) 。
6.送件需新郎及新娘親自送件,不得由一方或他人代理。
2005 年02 月 25 日公告政府總理第 03/2005/CT-TTg號關於增加涉外婚姻政府管制的指示,
對第 68 號決議案進行補充修正。
2005 年政府總理第 03/2005/CT-TTg 號的重點則為:
1. 各政府部門和各地方政府要深刻地認識到:越南女子跟外籍人士結婚是一個影響到經濟、文化、安寧、社會治安、國際關係等方面。在其功能、任務的範圍内,這些單位需要加強對於跨國婚姻與家庭關係的管理工作;緊密、有效的配合相關機關和地方政府,即時阻止、處理違法的組織和個人,立即停止不合法的結婚仲介狀況,純潔化跨國婚姻家庭的關係,執行自由、自願的婚姻原則,致力於建立幸福長久的家庭;尊重、保護越南民族的美好風俗習慣,致力於保護越南民族與越南政府在國際關係上的威名。
2. 司法部的責任:a.對於受理越南公民跟外籍人士的結婚登記申請,加強對各地方政府向導、指導、監察、審查,即時整頓其工作的偏差、消極情形。指導各地方司法局嚴格執行不允許通過代理人的結婚登記申請的規定;嚴格執行在有疑問或告發、申訴當事爲了買賣女人、非法得利的目的而假裝結婚時,或者在裁定申請結婚登記人的身份、資料有問題時,對當事人得進行查問及調查的規定;致力於排除違反自願、進步的結婚原則的狀況。
第68號決議案及後續相關修正,揭示「純潔化」、「自由選擇」的婚姻原則是越南的美好風俗習慣,因此:
1. 20歲或30歲以上的年齡差距,不適合婚配。(換言之,真愛有年齡限制。)
2. 新郎歲數不得大於新娘的父母的歲數。(換言之,真愛有輩份限制。)
3. 身心殘障嚴重者可能不能辦理結婚。(換言之,真愛不可能發生在這種人身上。)
4. 跨國性婚姻雙方必須具備一個 A-level 的共同語言。(換言之,無法有 A-level的溝通能力,真愛不可能發生。)
5. 跨國婚姻不只是個人家庭的事情,也是國家的事,影響所及包括國家的經濟、文化、秩序、社會治安和國際關係;遵守自願革新的婚姻原則,同時才能保有國家在國際上的威望。(換言之,真愛婚姻不是個人的,也是公共的。)
除了上述法令,目前我還有聽到越南近期要將
新郎與新娘相差歲數不得超過 20-30 歲,經過立法向下修正到15歲。
另外提供一則印尼方面,我朋友的姐姐(印尼籍)說的
現在國人到印尼娶妻時,在送相關文件到印尼中華商會時,印尼籍妻子需要加蓋指印,聽說會寄回台灣經過鑑定,如果有在台灣犯法或逾期居留,將無法通過,不知越南有實行嗎? |